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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辅导讲义第五章(1)

发表时间:2011/12/24 13:1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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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员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事实上,如果会员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没有胜任能力就不能承接业务。

专业服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二)应有的关注

在审计过程中,会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五、保密

1.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1)除非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允许或要求,在未经适当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直系亲属、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2.需要保密的范围

(1)现有客户或雇佣单位;

(2)预期的客户或雇佣单位;

(3)终止与客户或雇佣单位的关系以后仍然应当对从这些客户或雇佣单位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3.会员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授权;

(2)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包括为法律诉讼出示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会员有义务和权利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比如:接受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质量检查、答复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询问和调查、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的职业利益和遵守执业准则或道德要求。

4.在决定是否披露客户涉密信息,会员需要考虑的因素

(1)如果客户或雇佣单位同意会员披露涉密信息时,所有相关方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

(2)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3)预期的沟通方式和沟通对象。

六、职业行为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会员不应损害职业形象。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应存在下列行为:

1.对其能够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以及积累的经验进行夸大宣传;

2.对其他会员的工作进行贬低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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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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