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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讲义第五章(10)
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享有以下执法权:
1.现场调查权。即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权。即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权。即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即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5.账户查询权和冻结权。即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6.限制证券买卖。即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暖收。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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