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
1.IT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IT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八、诉讼支持服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专家证人;
2.计算由于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引起的应收或应付的估计损失或其他金额;
3.在纠纷或诉讼中,协助文件管理和检索。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且该服务涉及估算影响财务报表的损失或其他金额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节中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九、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通常包括为客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合同起草、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法律部门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二)判断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为审计客户提供支持其执行交易(例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和业务重组)的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取决于下列因素:
l.服务的性质;
2.服务是否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
3.所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客户辩护人的角色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可能产生重大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但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并不重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四)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不应担任审计客户的首席法律顾问。
十、招聘服务
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提供协助的性质;
2.拟招聘人员的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应行使管理层职责,包括代表客户与应聘者进行谈判。雇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会计师事务所可对诸如审查应聘者的专业资格并就其是否适合于相应职位提出建
议。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对应聘者进行测试并对应聘者在财务会计、行政或控制岗位上的胜任能力提供建议。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够对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其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1.从应聘者中寻找或挑选适合此职位的人员;
2.对该职位候选人以前的表现进行调查。
十一、公司理财服务
(一)公司理财服务的内容
公司理财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
2.为审计客户确定可能的并购目标;
3.对资产处置等提供建议;
4.协助融资;
5.提供财务筹划方面的建议。
(二)防范威胁独立性的措施
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公司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如对公司财务交易的筹划或融资安排提出建议)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财务建议的结果时涉及的主观程度;
2.公司理财建议的结果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
3.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是否取决于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该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是否存有疑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公司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四)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
如果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审计项目组对有关的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存有合理的疑问;
2.公司理财建议的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此类公司理财服务或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推荐、交易或承销其股票等方面的公司理财服务将产生重大的过度推介威胁或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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