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6

发表时间:2013/4/25 10:18: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经典例题】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

A.从理论出发的原则  B.公平原则

C.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的原则  D.集中决策的原则

E..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BE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一、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3部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5个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编辑推荐: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消费税法汇总

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考试辅导资料

更多关注考试试题 辅导资料  考试培训 成绩查询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