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见表2-5),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表2-6),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表2-7)。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该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巨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库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初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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