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十一节増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十一节 増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盗窃、丢失、伪造、买卖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现象,国家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虛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因此,纳税人必须从真掌握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发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上述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眹: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査。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査后将核査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诹结果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査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