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由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如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国税函[2009]432号《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査部门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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