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二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一、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増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不实行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做出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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