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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2

发表时间:2013/1/23 9:34: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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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考试时经常考到两点:

1、所有权转移时,怎样处理?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2、怎样判断主物与从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题例】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杯子和杯盖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答案】 bc

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既然为两物,故分离之前的树上的果实、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属原物的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l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题例】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银行存款所得利息

答案:ad

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孳息的标准定义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因此多认为是两个独立的物,基于此,当可以确认选项b、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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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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