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要性
1.重要性的含义。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所谓重要性,是指鉴证对象信息中存在错报的严重程度。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预期使用者依据鉴证对象信息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重要性概念是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现代社会日趋复杂,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所面对的信息量日益庞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去审查有关鉴证对象的全部信息,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只能采取选择性测试的办法。为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抓住鉴证对象信息的重要方面和重要事项加以审查,并收集证据予以证实。
在考虑鉴证对象信息中的错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例如,特定标准允许鉴证对象信息的列报方式存在差异,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应考虑采用的列报方式会对预期使用者产生多大的影响。
2.重要性包括数量和性质两方面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反向的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鉴证业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鉴证业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应当考虑这种反向关系。
(五)鉴证业务风险
1.鉴证业务风险的含义。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
应当说明的是,鉴证业务风险并不包含下面这种情况,即鉴证对象信息不含有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错误地发表了鉴证对象信息含有重大错报的结论的风险。
2.不同类型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鉴证业务风险水平。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不同,其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3.鉴证业务风险的内容。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
不同保证程度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不同的水平。合理保证的保证程度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程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合理保证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要低于有限保证鉴证业务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六)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证据收集程序的总体要求。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具体业务的不同而不同。从理论上说,即便是针对同一项业务或同一个认定,也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证据收集程序。在实务中,尽管对证据收集程序进行明确而清晰的表述非常困难,但注册会计师也应当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例如,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是一项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该业务中,注册会计师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做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2.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合理保证是一个有关注册会计师收集必要的证据以便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的概念。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3.合理保证不等于绝对保证。正确理解鉴证业务准则中的保证概念,首先要将它们与“绝对保证”的概念做一区分。这里,对绝对保证、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做一界定是有必要的。绝对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合理保证是一个与积累必要的证据相关的概念,它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提供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与合理保证相比,有限保证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它提供的是一种适度水平的保证。可以看出,三者提供的保证水平逐次递减。前文已经区分过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因此,这里关键是要区分绝对保证与合理保证。正确理解合理保证与绝对保证的关系,有助于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的风险。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注册会计师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鉴证任务,通常只能采用选取特定项目和抽样等选择性测试的方法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检查。选取特定项目实施鉴证程序的结果不能推断至总体;抽样也可能产生误差,在采用这两种方法的情况下,都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鉴证对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
(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例如,决策时的人为判断可能出现错误和由于人为失误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内部控制可能由于两个或更多的人员进行串通或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被规避。小型企业拥有的员工通常较少,限制了其职责分离的程度,业主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更大。
(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证据的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依靠的并非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不同类型的证据,其可靠程度存在差异,即使是可靠程度最高的证据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例如,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虽然提供的证据相对比较可靠,但受到被询证者是否认真对待询证函、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否熟悉所函证事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时要考虑这些因素,但是很难能百分之百地保证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在获取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获取何种类型和何种来源的证据;获取证据之后,注册会计师要依据职业判断,对其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最后依据证据得出结论时,更是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例如,鉴证对象是矿产资源的储量、艺术品的价值、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进度等。
(七)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1.影响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因素:
(l)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例如,鉴证对象信息是预测性的而非历史性的,预计可获取证据的客观性就比较弱。
(2)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例如,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的时间和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相距较近,预计可获取的证据相对就较少;被鉴证单位内部资料的保管政策、责任方对鉴证业务施加的限制等也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原本认为可以获取的证据。
2.注册会计师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时的处理。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1)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2)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八)记录
1.记录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至于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鉴证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程序的情形;
(4)导致提出非无保留结论的事项。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2.编制和保存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做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七、鉴证报告
(一)出具鉴证报告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就执行业务过程中注意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适当性。“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是指在鉴证业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相关并且重大的事项。相关事项仅包括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引起注册会计师注意的事项。如果委托人并非责任方,注册会计师直接与责任方或责任方的治理层沟通可能是不适当的。
(二)鉴证结论的两种表述形式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x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由于可以获取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是针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的,鉴证对象信息也可以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显然可以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另外,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也不会给预期使用者带来误解。因此,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采用上面的第1种和第2种表述形式均可:如果决定采用第1种表述形式,即在鉴证结论中提及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将该认定附于鉴证报告后,在鉴证报告中引述该认定或指明预期使用者能够从何处获取该认定。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责任方获取其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即便可以获取这种认定,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很显然,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提及责任方认定没有意义。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鉴证结论只能采用上述第2种表述形式。
(三)提出鉴证结论的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
提出鉴证结论的方式有两种——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它们分别适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区分两种鉴证结论提出方式,有助于向预期使用者传达不同业务的保证程度存在差异这一事实.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提供的保证水平高于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提供的保证水平。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做出的‘根据××标准,x×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
(四)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
1.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必要的证据以便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2.责任方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达。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达,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3,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4.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会误导预期使用者。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还可能造成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五)注册会计师姓名的使用
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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