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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企业所得税法26

发表时间:2013/1/15 10:03: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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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经典例题】2008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ACD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处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缴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按地区不得低于20%、l5%、l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三)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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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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