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第三节课税数量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课税数量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髙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等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自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额征收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7-1】 华北某油田8月销售原油20万吨,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00 000吨×8元/吨=1 600 000(元)
【例7-1】某铜矿由1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3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 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计算该矿山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1)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30 000吨×1.2元=36 000(元)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4 000吨÷20%×1.2元/吨=24 000(元)
(3)合计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36 000+24 000=6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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