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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发表时间:2015/9/12 13:5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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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首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010年案例分析题)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财务指标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1.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2012年单选题)

(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4年教材据此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审核程序

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3.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原规定为6个月)内发行股票。

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预披露)。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5.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6.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此后,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明确了老股转让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3.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4.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当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

5.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发行公告应该披露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及股东名称、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情况,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四)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超过4亿股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7.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8.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9.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10.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11.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者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股票的上市

(一)股票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二)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201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教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此进行了详尽介绍,考生适当关注即可。

1.退市风险警示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包括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措施:(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2)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则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3)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公司可能被解散。

(8)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暂停上市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3000万元)。

(8)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停牌后,未在停牌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上市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2)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3)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4)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5)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6)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7)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标准。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9)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暂停上市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0)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1)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12)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13)公司解散。

(14)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15)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6)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7)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8)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股权分布在6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0)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21)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退市整理期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市,现行《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一个缓冲阶段——退市整理期。在证券交易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所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本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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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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