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股票质押的限制。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股票转让的方式
(l)记名股票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央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a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公司债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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