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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物权保护

发表时间:2014/8/23 23:16: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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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是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物权的保护

(一)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如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请求权的区别:

(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有损害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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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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