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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会计》知识点23

发表时间:2012/10/30 16:32: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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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教材例2-16】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2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4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 250

营业外支出 64 350

其他应收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351 000

(2)2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贷:其他应收款 23 400

借:库存商品 13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 000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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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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