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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1)

发表时间:2012/6/5 13:45: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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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范围较广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居主体税种的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左右,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境内所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作为税基,从这个意义上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乎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征税,因此,它的征税范围比其他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都要广。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城市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城市的中心地位越來越重要。但是,由于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使城市的维护建设欠账较多,远远跟不上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在1984年以前,国家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除了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外,还在部分城市试行从上年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维护费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集中城建资金,不仅面窄、置少,而且极不稳定。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减少,又直接影响了城建资金的提取量。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商品劳务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不但扩大了征收范围,而且还可以保证城建税收入随“三税”的增长而增长,从而使城市维护建设有了—个比较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

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借口城建资金不足,随意向企业摊派物资和资金,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国家把地方政府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这就为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这就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地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税收收入越多,城镇建设资金就越充裕,城镇建设发展就越快。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其关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从另一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也充实和完善了地方税体系,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为整体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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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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