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且仍在参与审计业务,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客户进行雇用洽商时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在接到该通报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复核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时所做的重大判断。
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除非该合伙人停止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之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时该合伙人已不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主任会计师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外在压力威胁。除非该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三)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
1.当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该前任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福利或报酬都已得到全额支付,或福利或报酬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且尚未支付的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并不重要;
3.该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且在他人看来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或专业活动;
4.就该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所处的职位与治理层进行讨论。
三、临时借调员工
如果审计客户向会计师事务所借调员工,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这样的帮助,但只能提供短期借调并且借调员工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不允许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或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审计客户有责任对借调员工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借调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调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所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调员工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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