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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7)

发表时间:2012/8/9 14:19: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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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规定,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1995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此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见表8-2),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见表8-3)。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00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04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

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财税字[1995]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 国税发[1996]00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 国税发[1996]04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 国税函[2002]6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国办发[2005]2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财税[2006]2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 国税发[2006]18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6日 国税发[2006]18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19日 国税函[2010]22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5月25日 国税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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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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