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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八章(7)

发表时间:2012/8/9 14:19: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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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第七节征收管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2002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指出:“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某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了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了应收税款的流失。”

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对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1.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2.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3.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4.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六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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