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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6

发表时间:2012/11/5 14:34: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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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行为

(一)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③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为3条;(2)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对应记载事项只有2条。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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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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