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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 征税范围 (考点)
(一)一般规定包括:
①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③融资性售后租回不征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20)一般了解。
2.特殊行为(考点,难点)
(1)视同销售行为。(重点理解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外投资)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对外分配)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对外赠送)
[注意]
①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②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确认的进项税做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2)混合销售行为(见第六节)
(3)兼营行为(见第六节)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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