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需注意的是,所谓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企业破产法》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起监督之作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为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此外,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当事人的重整申请被受理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垒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努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见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宅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草案。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给债务人或管理人。债务人或管理人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可行的,可以提交或修改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所谓经营方案,是指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有关具体重整措施内容的方案。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在重整计划草案提请表决之前,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履行详尽的说明义务,利害关系人认为债务人或管理人说明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补充说明或接受询问。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表决组的划分要充分体现出当事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差别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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