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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十章(1)

发表时间:2012/8/16 13:4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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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物的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爱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履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5.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二)特种买卖合同

《合同法》对多种特种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这是因为:样品有隐蔽瑕疵是买受人设定样品所不知道的,样品作为质量标准的设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标的物的质虽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3.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

4..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死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标法》予以规范。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一般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择标时,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作出意思表示。投标后,招标人应兰按照公告说明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开标后,招标人应当先验标,将符合捐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以及由招标委员会确认不符合投标文中规定的标书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的效力。然后,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定标,定标为承诺。中标者不一定是出价条件最优惠者,招标人可以综合衡量招标人的条件选择中标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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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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