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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

发表时间:2013/1/16 11:17: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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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知识点回顾:(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ACD

2、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检查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4)撤销委托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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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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