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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2

发表时间:2012/11/5 14:35: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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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考点6】出质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7】交易

1.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8】竞争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9】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部分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10】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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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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