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辅导讲义:第四章(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掌握)
会计师理由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七项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关注结论性语言,例如,和具体数据;考试出题一般与职业道德结合考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主任会计师可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8)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为此,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值得说明的是,执行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必要的途径予以强化。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其评价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及时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满足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会计师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适当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专家和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
3.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威胁。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可能造成的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1)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这里的防护措施包括轮换高级人员或要求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大,因此,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对客户和自我评价)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1.考虑的主要事项。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如果行业不景气,舞弊可能性增强)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2)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询问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可能显示客户不够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如认为必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利用
(4)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并评价获取的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