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2)

发表时间:2012/6/5 13:45: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率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除特殊规定外,即: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相关资料: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四章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考试培训 报 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