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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3)

发表时间:2011/11/15 17:0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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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3)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1、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5)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基金管理公司为销售基金,向购买人承诺收益

B、乙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丙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D、丁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取高收益,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某高科技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1)选项A: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2)选项B: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3)选项C: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选项D:基金财产不得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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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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