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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串讲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发表时间:2015/9/22 11:05: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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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提示】混业经营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新提法。

【相关链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种的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思考:销售额做了处理,采购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范围营业税范围
货物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

混合销售的一般处理原则——按企业主营项目性质划分;

混合销售的特殊处理规则——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同兼营的处理规则。

使用特殊处理规则的情况: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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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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