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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4

发表时间:2013/5/2 11:2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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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提示: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5、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6、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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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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