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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印花税和契税法11

发表时间:2012/12/29 14:16: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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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节 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1

(一)概念: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契税的特点包括: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2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学习这部分内容,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叉之处。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六种具体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例如,甲某因无力偿还乙某债务,而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产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经典例题】甲企业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向某商业银行借入一年期贷款1000万元,房产账面价值600万元,抵押时市价900万元;一年后无力偿还,将房产折价给银行抵偿了1080万元的债务本息,低债时房产市价1100万元。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正确处理是( )。

A.甲企业应纳契税30万元

B.甲企业应纳契税33万元

C.银行应纳契税30万元

D.银行应纳契税32.4万元

【答案】D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予

(五)房屋交换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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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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