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第15号令)、《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等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制度,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作出了规范。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国家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叉: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提供数据资料的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的人对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考察鉴别;二是评估过程是真实的,即必须是按照规定实施了每一个评估步骤,而不是只估不评,随意虚估;三是提供的评估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即不能弄虚作假。
2.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标准、程序;方法等,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规则必须反映资产价值表现的规律。此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些科学的规则去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
3.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原则是指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被法律所承认,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具体而言,评估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其程序、方法、标准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国有资产评估韵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本节以下统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遘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逵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隋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的得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疋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资产评估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经济亍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评估工作底稿;评估依据的合理性;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其他有关情况。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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