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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十二章(12)

发表时间:2012/8/28 17:24: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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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节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此前规定与下列规定有抵触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佥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如2008年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从2009年起新增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七、纳税申报填写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格式与内容见表12-2。

表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2.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3.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减: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奠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2)第12行“减: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14)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15)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8)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20)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

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29)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0)第30行“(实际)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接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主要税法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9月29日 国办发[2001]7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2月13日 财税[2008]21号

5.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3月6日 国税发[2008]30号

6.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衧办法》的通知

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号

7.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7日 国税函[2008]299号

8.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營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4月14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9.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23日 财税[2008]46号

10.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23日 财税[2008]47号

11.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9月23日 财税[2008]48号

12.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4日 国税发[2008]86号

13.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 财税[2008]121号

14.认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8]828号

15.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如

2008年12月1日 国税发 [2008]111号

17.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2月10日 国税发[2008]116号

18.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

19.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

20.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月9日 国税发[2009]3号

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

22.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11日 财税[2009]122号

23.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2月20日 国税发[2010]19号

2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

25.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日 国税函[2010]256号

2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

27.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

28.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0号

29.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

30.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31日 财税[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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