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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精选讲义第二章(1)

发表时间:2012/3/15 10:58: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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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建设。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构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考试组织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为做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考委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制定与考试有关的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委会办公室在全国考委会领导下,负责考试具体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地方考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全国考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06年财政部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严肃考试纪律,保障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进行,对2001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了修改,公布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考试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对等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1)全国考委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这里所指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全科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并可以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受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批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

除有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受理申请注册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有:(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的;(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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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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