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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提示】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本期发现前期重要差错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需要注意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未来适用法
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
发生会计估计变更时,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三、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
(一)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一般地,对会计确认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二)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一般地,对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三)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一般地,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四)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如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四、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1、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加以具体判断。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2、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3、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应交所得税的调整
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相同时,则应考虑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不应考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
若调整事项涉及暂时性差异,则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注意的是,在应试时,若题目已经明确假定了会计调整业务是否调整所得税,虽然有时假定的条件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但是也必须按题目要求去做。若题目未作任何假定,则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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