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6

发表时间:2013/5/6 13:39: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例题】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A错误;(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16条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B正确;(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正确;(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D错误。

4、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的出质和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点: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0年)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C错误;(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D正确。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相关知识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编辑推荐: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基本理论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汇总

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

更多关注考试试题 辅导资料  考试培训 成绩查询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