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九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三节耕地占用税法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耕地是土地资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较少,要用占世界总量的耕地,养活占世界总量22%的人口,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十分注意保护耕地。但是,由于过去长期实行非农业用地无偿使用制度,助长了乱占耕地的行为,浪费了大量的耕地,加剧了地少人多的矛盾。为了遏止并逐步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与法律、行政等手段相配合,以便有效地保护耕地。通过开征耕地占用税,使那些占用耕地建房及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有利于政府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他们的经济利益,引导他们节约、合理地使用耕地资源。这对于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强化耕地管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耕地占用税收入按规定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宜耕土地开发和改良现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特点。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