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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7)

发表时间:2011/11/11 15:25: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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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这门学科,此处特地整理编辑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七、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P140)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综述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监事任期为3年。

2、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大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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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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