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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四章(5)

发表时间:2013/7/24 15:4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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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注册会计师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公司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依据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均属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程序基本相同,重点掌握公司合并的程序规定。

(1)公司的合并形式:一是吸收合并(A+B =A);二是新设合并(A+B=C)。

(2)合并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积金:

1.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2.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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