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七节征收管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目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拫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地点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唐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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