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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1

发表时间:2012/11/23 15:15: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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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分期缴纳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设立程序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例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甲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C、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变更形式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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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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