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6

发表时间:2012/12/14 14:41: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五、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1)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监事除外);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B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编辑推荐: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

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考试辅导资料

更多关注考试试题 辅导资料  考试培训 成绩查询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