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类 >> 注册会计师 >> 模拟试题>> 正文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练习题(3)

发表日期:2011-6-22  来源:中大网校   [在线考试]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会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

【答案】C

【解析】ABD三项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C选项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

5.

【答案】B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6.

【答案】D

【解析】流转税最终由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负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所以称为间接税;所得税类税种一般不存在转嫁问题,纳税人往往就是负税人,所以称为直接税;对于税种的分类是不具有法定性的,只是理论研究和税制建设方面用途相当广泛;我国目前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国家。

7.

【答案】C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8.

【答案】D

【解析】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税收法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是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制定的是税收行政法规。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CD

【解析】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征管法》属于税收普通法;作为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征管法》不属于税收实体法而属于税收程序法;作为我国自主制定的内部税收制度,《征管法》属于国内税法。

2.

【答案】ACD

【解析】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所以A项和D项都不正确;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所以C项不正确。

3.

【答案】AB

【解析】法律优位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4.

【答案】ABC

【解析】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税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计税依据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5.

【答案】ABD

【解析】国务院下设的办公厅不属于税务主管机关,无权发布税收规章。

相关资料: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练习题汇总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讲义辅导汇总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试卷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费短信提醒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免费辅导资料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专用教材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