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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印花税和契税法1

发表时间:2012/12/28 13:36: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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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1

(一)概念: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二)特点:

1.征税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纳税;4.多缴不退不抵。

【经典例题】印花税的特点有( ):

A.征税范围广 B.税率低、税负轻

C.自行贴花纳税 D.按年计税

【答案】ABC

二、纳税义务人1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二)立据人。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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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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