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及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党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裁、森林、水流等。
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投入到企业的、作为企业资本金组成部分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有多种形式,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隧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国家向企业出资的形式也有多种情况,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国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通过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拨改贷”,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国家以贷款的形式向企业出资。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将“拨改贷”的资金本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即通常所说的“贷改投”。
2.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不同。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其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穷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5.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6.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有:(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申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8)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摒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有:(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展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主要有:(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家出资企业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此可见,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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