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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4)

发表时间:2012/7/17 15:3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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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第四节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料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五、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釆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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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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