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第二十一章租赁第三节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也比较简单,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收的租金与确认为当期收入之间的关系、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因此出租人仍应按自有资产的处理方法,将租赁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此外,出租人还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应收融资租赁额、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其会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方与贷方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其会计处理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在未确认融资收益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调整,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债权,出租人应当定期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出租人应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会计处理为:
1.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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