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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五章(3)

发表时间:2012/6/28 14:24: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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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钩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狰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预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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