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虽然法定,但是当事人乏间建立物权法律关系可以意定,即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2) -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 -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句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爸。《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莹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一百零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与占有权不同,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物权法》第五编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的,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占有,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占有既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法律研究占有,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推定占有者享有合法权利,并保护占有人的占有诉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此,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这种分类考察的是古有人的主观意图,不考虑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者所有,因此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确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炒而对物形成间接的管领和控制。如A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B,B作为承租人直扫占有该物,则B对该物是直接占有,A通过B的占有取得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如、占有赃物等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产生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法律上效果:
1.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的内容有二: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这种法律对于事实的推定,通过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使得占有人获得法律的保护。
2.权利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占有外观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需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权利推定也符合一般人的观念: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没有权利占有标的物的并非常态。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木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条中的一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抟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埋了所有权转让登记以后,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聿后果。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价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此条所指的不动产物权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在不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仍以办理登记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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